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8月22日财税[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