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8月24日财税[2002]136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