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业务之窗

如何查证与调整保费收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刘建华 上一篇 下一篇

“保险”通常是指通过契约形式将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受损失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的行为。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的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以及以我国境内的标的为保险对象的境外机构,均为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征税范围为保险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保险公司因提供劳务而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以及为同业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审查保险企业的收入是营业税稽查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对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的检查中应做到:第一,核实各项收入是否完整,有无截留、漏计;第二,营业税的纳税基数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鼓励企业和单位减少或避免发生灾损而设置的无赔款返还。通常是对承保机动车辆和企业财产险的单位,如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赔款,则在续保时给予保费收入10%的退费奖励。对这种无赔款奖,一般是在下年度保户续保时,采取优待费率即少收保费的办法。例如,正常的收费标准为100元,优惠率为10%,保户在续保时只需交90元即可。如果保险公司以90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贷方,可以认为计税依据没问题。但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100元全额记入“保费收入”科目贷方,然后再用红字冲减保费收入,抵作赔款奖励支出处理。如某市地税局对某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计征营业税的基数为“保费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而不是“保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通过对保费收入账户的逐笔审查,发现保险公司将采用红字冲销的无赔款奖励退费80万元未纳入计税基数计征营业税,共计漏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在计征营业税时,这部分退费是不能从保费价款中扣除的。据此,稽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