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6期 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

刘尚希 应亚珍 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税制设计


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更多的思考。不少人用“基尼系数”来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高于美国这样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以此强调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的严重性。前一阶段关于“富人不纳税”现象的广泛讨论,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对象,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呼吁不绝于耳。有的甚至把社会公平的实现寄希望于设计一套完美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为这样,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就可以得到遏制。

我们认为,这种主张陷入了一个误区。这种误区的产生,既有社会公众不了解税收的原因,更有学术理念上的误导。确实,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在我国已客观存在,这是我们必须面对也是应该设法予以解决的。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均贫富”的社会,承受着几千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公众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承受力是比较有限的。但是,针对现阶段的收入分配状况,是不是用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实对此做出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尽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超额九级累进税率,设计了调节功能,但这种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而且相反,发挥的是一种“逆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之所以导致这种状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与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相关。面对现实,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重新定位,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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