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职务违法行为辨析
—从剖析一典型案例说起
上一篇 下一篇饮食业发票是地方税务机关所管理发票当中,用票量和控管难度都较大的一个票种。山西省从1995年开始实行以票面金额按比例计征税款的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以后,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与此同时,非法印制、销售、使用假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并伴随有税务人员参与的现象。在下面的案例当中,因违法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引发了对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不同议论,现将有关观点及我个人的意见整理如下,供讨论。
2001年6月,某市地税局在执法检查当中发现,该市的饮食业大户金翔饭店纳税金额与所购发票纪录显示的应纳税金额严重不符,主管税务所也多次未将该饭店领购的发票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后经详细调查,发现是负责管理发票领购的税务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擅自修改饭店申购的发票数额,或擅自以饭店的名义报批申购发票的方式,在金翔饭店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饭店的名义多购发票,并将其用于自己经营的小饭馆。以上手段前后非法取得的发票面额为数十万元,该饭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经初步认定,不缴、少缴税款达数万元之多。张某在被查出后急忙补缴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