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西方各国涉农税制的比较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涉农税制制约因素启示
一、西方各国涉农税制的比较
(一)涉农所得税制比较
1.美国。美国的涉农所得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三个主要税种。通常,美国的农场主和牧场主属于非法人机构,因而适用个人所得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农业有三项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农业企业有权选择现金收付记账法,而不必像其他行业一样必须使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于现金收付记账方式延迟了缴税的时间,从而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减轻农业生产者负担。(2)大量的农产品(包括部分畜牧产品如牛羊猪等)在销售时被划入“资本”项,而不是“产品”项。在美国所得税法中,资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税率是8%~28%,而个人其他所得的适用税率是15%~39.6%。(3)美国在1997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收减免运动,其中,适用于农业的主要是“收入平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美国国会同意农场主和牧场主按3年净收入的平均数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避免个别获利较高年度的超额高税率,从而使农业生产者避免了比同等收入较为稳定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收。当农业生产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求时,就应该缴纳公司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规定与个人所得税基本相同,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对农业的优惠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公司所得税。对于农场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来说,则给予了一项优惠权利,即可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多种计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来计算纯收入,从而使农场主获得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