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税收优惠
一、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优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种或两种,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