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8期 论文摘萃

对完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思考

吕庆武 单位:中原石油勘探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来执行的。《办法》的出台,虽然在解决企业税负成本过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保证油气田企业重组改制后增值税的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还存在以下问题:

1.油气田企业的设备抵扣范围偏窄。按《办法》规定,对企业外购的属于固定资产目录中的石油专用设备、运输施工设备、机修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如钻井、水泥车、酸化车等;施工设备,如汽车吊、推土机、压路机等都不允许抵扣。而这些都是油气田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每年有大量需要更新,这一规定不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影响了新技术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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