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应重视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服务

崔源潮 时晓 丛斌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过去,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大多停留在税收环境服务等方面,诸如:文明用语、限时服务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对税务工作的“主业”——行政行为中的纳税服务却关注不够,重视不够。本文就这一课题谈点认识。

一、行政行为中纳税服务的范畴

笔者认为,纳税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至少包括税收环境服务、税收立法服务、税收执法服务、纳税救济服务等,本文重点所谈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服务,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务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二是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来体现纳税服务。纳税服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托公正、规范的执法。在纳税服务体系中,行政执法是起着主导、决定性作用的,是征纳关系的矛盾焦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入分析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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