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9期
税收征管
应加强对开具销售退货及折让证明单的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购货方在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还规定,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又进一步对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做了补充规定,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购销行为,规范作为商事凭证的发票的使用,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销售退货和折让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少计销项或不按规定作进项转出,以此来偷逃国家税款。从执行情况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的,在堵塞税收漏洞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此项规定在政策的严谨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处罚的合法性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