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持续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这一优惠政策的出台,填补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发展方面的空白,对外商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推动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起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文章就这一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调及税收优惠与企业持续发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符合企业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是税收的主要调控功能之一。这一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税收优惠充分合理的运用,而税收优惠的作用在于通过税收让与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之前,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且在时间上采取“两免三减”,这种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益,而对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其鼓励的性质就大大弱化了,甚至与短期项目相比,还非常不利。这类项目往往需要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方能体现最佳投资收益。尽管在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以《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规定:“……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资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期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法虽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上作了规定,但必须符合列举的条件,同时明确指出不含追加投资部分,原则上对该类企业也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这一规定对追加投资并没有实质性的优惠可言。而《通知》的规定则显然突破了“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期减免税政策”原则的禁锢。虽然,在适用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限定了一定的条件:即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应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并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对追加资本额的规定体现了引资的侧重,最近有调查显示,在已进军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中,90%打算追加投资;接近2/3的公司计划扩大生产线,另外一部分公司计划在不同地域拓展业务。调查表明,能进行追加投资的往往是效率很高的企业,并且对中国市场看好。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有利于推动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符合企业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