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几点建议

陈修根 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11月20日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规范过错责任追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办法》也存在一些疏漏。

一、《办法》对过错追究的时效未作规定

追究时效制度是对追究主体的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过错主体的正当权益的程序制度。它要求追究主体在追究过错主体的过错责任时应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则不能追究。建议《办法》对税务干部实施过错责任追究也应设定一个追究时效,如两年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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