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