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期 税史研究

论中国历史上的税收负担思想

何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收负担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税负问题的论述,都是针对各自所处时代具体的财政征课而展开的。在古代中国,财政征课的内容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变化。大体说来,财政征课包括三种类型:(1)贡;(2)赋;(3)力役。“贡”是最早出现的财政征课方式,是贡纳者必须履行的奉献义务。“赋”的内涵较为复杂。“赋”从“武”,原意是指兵或军赋,也就是按亩数应缴纳的甲车徒卒。由于古代军赋的征课以田地为基础,所以赋的含义又引申而泛指米谷税,此外,也包括对关市、山林川泽的征课。在先秦的文献中,虽然有“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之说,事实上赋与税已相互替用,而以税的使用较为常见。秦汉以后,“赋”多用来表示对土地或丁口的征课,不用于其他商税、杂税。这样,用来泛指各种税课时,便可统称赋税。“力役”严格说来不属于赋税范畴,而由于古代力役通常是农民在耕种领主的份地时应负担的附属义务,在古代始终将力役看成赋税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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