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5期 税制改革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立法思考

申中华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只有真正实现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较低甚至为零,而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部分的税收负担较高,从而使中低收入者可以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中间接“也有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法才是正义的和公平的。本文将本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做一些尝试性的思考。

一、课税模式的选择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上看,综合所得税法律制度由于最能体现税法公平的实质,已经成为世界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但是具体到我国,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却不能马上实施综合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是不争的现实。法律制度设定与实施的基础如果远远超出了现实的承受条件以至于无法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结果必将是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更加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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