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6期 论坛

取消农业税后不宜开征农用土地使用税

荆小卫 随真 单位: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有关农业税改革的各种建议、方案在各种媒体上不断出现,可谓见仁见智。但在诸多主张农业税改革的方案中,有一种观点应当引起注意,即在取消现行农业税之后对农用土地再征收一个税,这个税的名称有各种表述,或称之为“土地使用税”,或为“土地资源税”,或为“农用土地使用税”等。无论名称叫什么,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就是作为农业用途的土地,由土地的使用者也就是耕作的农民负担。

为什么要再设立这个税?从主张征收该税的观点看,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一是国外对土地都是征税的,这是国际惯例,对农用土地征税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在城市中使用城镇土地者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了农业税之后,也应对农用土地征收使用税,这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否则对城市居民而言不公平;三是对农用土地征税,是按土地面积计税,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土地的浪费;四是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可以定得很低,既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又较之农业税大大降低了农民的负担,从而达到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五是有利于培养农民的纳税意识。有如此多的理由和好处,看起来开征此税大有必要。然而仔细斟酌,开征这个税似乎又有所不妥,至少不妥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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