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11月10日 财税[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l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