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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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0日 国税发[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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