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1月16日 国税函[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的要求, 确保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新申报表。为此, 一要将新申报表修改的主要精神和表样及时告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 二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和从事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 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尤其是其间逻辑关系;三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确保其正确填报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