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1月20日 国税函[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