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5期 特别策划

统一城乡税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韩俊 上一篇 下一篇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是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专发的促进农民增收的文件,是多年来政策含金量最高的一个关于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文件。降低农业税税率是1号文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将降低一个百分点,可减轻农民负担约70亿元。中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这些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在实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城乡税制的政策目标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一、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依据

1.统一城乡税制是建立现代税制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总体上有所减轻,但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所要达到的目标还不是最终目标。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率并不低。农业税税率统一为不高于常年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常年产量的8.4%。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无论是与我国历史上的农业税率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农民承担的税负相比,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税率都偏高。假定农产品的商品率是50%,如果把我国按土地的常年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按商品征税,其实际税率则是16.8%。如果再考虑农民在购进农用生产资料时其中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一因素,据估算,实际农产品增值税税负要达到19%。而对比工业品,增值税一般税率是17%。农产品增值税率比工业品高,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以西欧一些国家为例,其农业增值税税率大都在20%以内,但如果考虑政府对农业的优惠,农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税率,法国为7%,德国为6.5%,意大利为2%,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对农业则实施零增值税率。应当说,在目前农业税制下,我国农民承担了非常高的税负,已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中部地区一些县粮食生产效益变动的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末期,粮食市场价格的持续低迷,加上物质费用大幅升高,使得农民种粮的纯收入大大减少。农村税费改革后貌轻实重的农业税负,几乎榨尽了粮食生产的全部剩余,而对从事粮食生产已无利可图的农民来讲,这种课征只能导致农业在简单再生产层次上循环。二是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也就是说,没有把农产品作为商品,而以农产品的产出来计税,从而出现了有的农民种地赔钱还得照章纳税的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不论是否单独开征农业税,都是对农业商品流转额或农民的净所得课税。我国改革后的农业税,既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和遗产税等。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等方面与其他纳税对象有所差别。既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就应该取消农业税税种,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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