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5期 特别策划

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

——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制改革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实现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为实现这一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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