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1月12日 国税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