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8期 税收案例

承租人逃跑 出租人买单

王康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安徽省某酒业集团公司于2003年5月6日将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4个分厂分别承包给了4个分厂的厂长,即4个分厂均可独立采购原料、独立进行产品开发和营销策划,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2003年6月12日,该酒业集团公司又将其下属的综合厂出租给浙江某民营企业的老板张存峰,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存峰在5年内拥有综合厂独立的生产权和经营权,酒业集团公司除每年向张存峰收取280万元的租金外,其他一切事宜由张存峰自行处理。合同签订后,张存峰于2003年6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7月正式生产,却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缴纳任何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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