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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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 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 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 经研究, 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 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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