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8月2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 经研究, 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 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