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4期 工作探索

纳税评估实践的几个问题

葛美平 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状与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纳税评估定位不一,有的归属于管理,有的归属于稽查,有的是独立于管理和稽查之间。由于《税收征管法》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犹豫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或左或右或交叉,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还出现了评估与管理、稽查的误解、磨擦。

纳税评估补税,主要采用“核定应纳税额”和“自查申报”的办法,以前者使用居多。“核定应纳税额”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3年多了,《实施细则》实施也近两年了,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仍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得纳税评估计算补税方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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