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5期 论文摘萃

对集团公司所属机构间移送非用于销售商品的分析

包建安 单位: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对实行统一核算的集团公司向县(市)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向所属另一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机构间”)移送非用于销售商品,集团公司是否作为商品销售有不同的认识,下面对此作一分析。

一、企业商品销售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商品销售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后该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和所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都不归原企业,这里的主要风险是指贬值、毁损、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控制。企业的商品销售是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取得现金或取得收取货款权利,企业从拥有商品而转变为拥有现金或债权,企业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对原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随之消失,没有了商品的追及效力。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体现为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商品销售的价款,只有在确定了企业能够收回商品销售的价款才能对商品销售收入予以确认。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商品销售一方面实现了商品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商品储存即商品销售成本,企业商品销售的实现在账面记录的收入是以收入的金额及与之相配比的成本(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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