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孙欣路、蒋晓飞:《税收征管法》对纳税评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纳税评估的手段、纳税人在纳税评估中所要承担的义务等基本内容未作出明确界定。从税收实践来看,实行纳税评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还增加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就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信息共享度,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的一个主要手段不切实际。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反而会增加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应当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收服务的一项内容,对纳税人进行人性化管理,体现其真正价值。
天津市税收科学研究所刘运峰:税收有两种含义,即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它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它是纳税人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税收无偿性只是征税过程中的表面现象,而非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是有偿的,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有偿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