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7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试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吴伟达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当前由于我国税法监督系统自身的缺陷,税法监督体系还不能满足依法治税的需要。为此,税法监督应当把纳税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纳税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顺应市场化潮流,以构建一个科学的税法监督体系。由于税收立法没有脱离部门立法的范畴,通过税务行政立法来体现其利益需求这是根本的途径,因此,只有加强对税务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才能避免税法成为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法。在税务诉讼或税务法庭的设计中,要集中体现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不能使税务法庭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部门。

关键词:税法监督,行政立法,行政执法


本文认为,当前由于我国税法监督系统自身的缺陷,税法监督体系还不能满足依法治税的需要。为此,税法监督应当把纳税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纳税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顺应市场化潮流,以构建一个科学的税法监督体系。由于税收立法没有脱离部门立法的范畴,通过税务行政立法来体现其利益需求这是根本的途径,因此,只有加强对税务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才能避免税法成为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法。在税务诉讼或税务法庭的设计中,要集中体现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不能使税务法庭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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