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注销税务登记时要防止税收流失
上一篇 下一篇一、纳税评估“评”出铸铁件300吨
浙江省松阳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初开业,法定代表人潘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金属铸件。2004年该公司因增值税税负与同行相比明显偏低,当地国税部门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二、300吨铸铁件的来龙去脉
经查实:当事人在账外(指没有在账中反映该项业务)以“委托加工”的名义将301.18吨铸铁件发往异地,且有部份委托加工铸铁件已收回出售未申报纳税。其中,于2003年12月份,委托永嘉某机电公司加工铁件236.46吨,并已于2004年3月份收回并销售7.25吨,取得货款32619元(不含税,下同);于2003年12月份,委托永嘉某铸件阀门公司加工铁件64.72吨,并已于2004年3月份收回并销售5.61吨,取得货款25230元。共计发出委托加工铸铁件301.18吨,已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并实现销售12.86吨,收取货款57 849元,均没有记入在财务会计账中,也没有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