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尽快降低纳税人讨说法的“门槛”
上一篇 下一篇一、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0日,系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属商贸企业,经营范围:批发代销乳制品、冷饮制品。2003年12月c县国税局对a公司税负偏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库存明细账、往来账、销售收入账、费用账等进行比较、分析、稽核,发现a公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从b集团取得投诉处理费、装卸运输费等资金10212587.17元,上述资金均不含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
2.2002年10月至2003年取得供货方费用、备用金等各项资金415048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