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发展接续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和《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并出台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这些政策出台后,东北三省立即做出反应并开始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