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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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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