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12月21日 财税[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