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商品损耗的进项税额处理

屠建平 上一篇 下一篇

2003年12月,华东某石油公司向某炼油厂购入5000吨0#柴油,离岸价每吨2222元人民币,并委托某船务公司将该批柴油运往某油库。该石油公司依据行业规定,从中提取25吨柴油作为正常损耗,报税务机关批准,做经营费用处理,冲减库存商品。

2004年5月,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经实地盘存,发现该企业账面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不符,溢余15吨。稽查人员对该石油公司提取25吨柴油损耗提出异议,认为是非正常损耗,应转出进项税额9443.5元(2222×25×17%=9443.5)。 而石油公司认为是正常损耗,进项税额9443.5元不应转出。双方发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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