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计算缴纳的办法为:按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除以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