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八面来风
发票鉴定应规范
上一篇 下一篇发票鉴定是鉴别、认定发票真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由此形成的发票鉴定结果(结论)是税务机关行使发票管理权、确认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事实、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作为行政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对行政程序中鉴定结论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指行政机关—笔者注)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也就是说,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就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除明确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外,对发票鉴定的具体操作规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发票鉴定中,存在鉴定主体资质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文书格式不符合法定标准等问题,给发票执法的合法性留下了较大隐患。因此,发票鉴定亟需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