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5月26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氮肥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