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