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5年9月5日 国税发[200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