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从法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与税收法定主义

——与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商榷

李刚 周俊琪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解释的角度对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在《税法基础理论》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将《宪法》第五十六条确定为税收法定主义宪法渊源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只有正视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的缺失,以及由此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并探求解决之道,才能为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宪法》,法解释


本文从法解释的角度对刘剑文、熊伟二学者在《税法基础理论》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将《宪法》第五十六条确定为税收法定主义宪法渊源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只有正视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的缺失,以及由此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并探求解决之道,才能为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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