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论文摘萃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加强对循环经济的鼓励和引导
建议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企业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减轻企业税负;对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等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如收购废旧轮胎等,按10%抵扣进项税额,利用废橡胶作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按17%抵扣进项税额。凡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按资源循环利用的程度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政策。
二、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将资源消耗量大、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或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等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或不征消费税;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