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论文摘萃
增值税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与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允许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冶金工业、石油化工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或自制设备所含税金。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将增值税抵扣由“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通知还要求总结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试点经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将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纳入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方案。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经过2年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过程中带来的一些问题必须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