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

袁力田 杨章彪 单位:湖南省绥宁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以来,国家已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也列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扩大了营业税税基,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潜力很大的增长点。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如××行政事业单位2004~2005年两年间偷税22.81万元,现就该单位存在的问题简单分析其成因与对策。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该单位”)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并于2006年3月6日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详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全面认真地审核了该单位的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地方各税纳税情况,发现以下问题:1.该单位2004年度收取下属单位的交款82.09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4.1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 052元,教育费附加1 231元;收取其他收入27.65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1.3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1元,教育费附加414元。2.2005年度收取下属单位集资收入、管理费及收费基金等112.91万元,全年应缴未缴营业税5.6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 822元,教育费附加1 693元。3.收取某公司管网改造项目经费15万元,属服务性收费,应缴未缴营业税7 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4.收取勘测设计院小车租车费2.50万元,属交通运输税目,应缴未缴营业税1 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元,教育费附加37元。5.收取勘测设计院承包费6万元,并在勘测设计院报账7.40万元,定性为承租收入,应缴未缴营业税6 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5元,教育费附加201元。6.2004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58万元;2005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5.54万元。以上偷税合计约22.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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