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12期 论文摘萃

浅谈税收征管中的合法有效凭证

刘古太 吴清亮 施月梅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增值税征管中的合法有效凭证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外,仅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以收购凭证作为外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照规定,以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按13%计算进项税额方准予抵扣。但针对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情况,为简化手续,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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