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0日 国税函[200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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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