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唐忠信 耿莉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两个文件,严格商贸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管理,对于防止商贸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上述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政策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政策定义不清,难以把握。如在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其中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无具体操作标准,造成不同地区税务机关把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税源的异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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