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对施工企业包工不包料税务处理的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按投入工程的全部工料计算应纳税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多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施工企业事先并不了解业主单位对工程投入原材料的多少,使其在计提营业税及附加时失去依据。
比如,某业主单位委托一家建筑公司对一处房产进行改扩建,要求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双方商定,业主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人工费100万元。施工中,业主单位另行投入自购原材料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