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 财税[2005]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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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下简称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税[2004]168)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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